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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一天的新車還沒『稀罕』夠,就遭了盜車賊的毒手。本以為上了全險可以保證無損失,但因為沒有來得及上牌照而導致險種未生效,結果不幸中的更不幸讓事主小王苦不堪言。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有些特別但很有警示作用的案件。
結婚7周年買了一輛車
大學畢業的小王在大連某單位工作,一直想擁有一輛屬於自己的小車。2013年5月1日是小王和他愛人結婚7周年紀念日。俗話說:『7年之癢』,為了給婚姻保鮮,小王想給愛人一個驚喜,在結婚紀念日那天為愛人購買了一輛某款汽車,價稅合計190000元,並通過電話方式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
5月6日,小王和愛人一起到保險公司營業廳遞交了書面投保單並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單》中約定,投保險種為盜搶險等12種,保險期為2013年5月7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7日24時止。小王和妻子都很高興,覺得不但自己有了新車,保了全險,而且也為愛情保了鮮。於是滿意地付過款開車回家了。
一路上,小李和妻子開著新車別提多高興了。兩人開心地回到家,把車停在了樓下。可不幸的事情發生了……
保險公司意外拒絕賠償
5月7日,也就是剛買完車的第二天,小王夫妻二人到樓下開車上班。可是停在自家樓下的車卻不見了,兩人在小區裡四處尋找,還是沒能找到。自己剛買了的新車在自己家的樓下被盜了。
『老公,不會是丟了吧?怎麼辦?』妻子著急地問。小王鎮定地說:『沒關系,咱買車時不是買盜搶險了嗎,去保險公司問問。』於是,小王和妻子來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可是當保險公司查看了事故現場,並查驗了他們的保險單,保險公司作出了事故認定,稱『標的車出險時未取得正式牌照,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特別約定第六條規定,拒絕理賠』,並出具了《保險拒賠或注銷通知書》。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根據協議規定,來到大連仲裁委員會,請求保險公司根據協議賠償車輛損失。
仲裁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在仲裁庭庭審中,小王以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按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上述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為由,以及雙方既然簽定了協議,並繳納了保費,其中包括盜搶險,就應該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而保險公司則辯稱:小王簽訂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中均有特別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並由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作出書面批改次日零時起生效,至本保險合同所載保險期限的終止之日24時終止』;『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及其對應條款和特別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根據上述約定,由於小王的汽車在被盜時尚未領取正式號牌,保險公司的盜搶險保險責任尚未生效,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未上牌照致險種未生效
仲裁庭查明,小王所提出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在《投保單》、《保險條款》中均已加粗提示,且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中,小王已簽字確認;而在小王電話投保時,電話專員也專門對盜搶險的責任生效時間進行了明示和錄音。根據法律解釋,『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據此,仲裁庭認為,保險公司已就特別約定向申請人作出了明確說明,該特別約定條款有效,因此,由於小王的汽車被盜時,沒有領取正式號牌,保險公司的盜搶險保險責任並未生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仲裁庭裁決,駁回小王的仲裁請求。雙方在裁決書上簽字,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