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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車展舉行的“團購”活動,簽下購車合同,滿心歡喜準備過年的時候把新車開回家,但商家卻遲遲未能交付。在超過約定的交車時間後,商家卻提出消費者必須以高出合同價格7000元的市場價購買,否則只能退還定金。在惠州某銀行工作的吳先生,最近就遇到這麼一樁煩心事。
合同簽了不算數
2013年12月8日,吳先生在一個車展上參加了惠州共成福特4S店的車輛團購活動,在銷售人員的鼓動下,由於價格很實惠,當場簽訂以23.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福特某型號SUV的合同,支付5000元定金,並約定車輛交付時間爲2014年1月30日。
由於想盡早開上新車,吳先生在簽訂合同後不久便與該4S店聯繫,但對方一直以所購型號的車輛尚未到貨等理由推託。直到今年2月,已超出原定交易日期,4S店不僅無法交付車輛,而且給出的說法也發生了變化:買車可以,但只能以高出合同約定價格7000元的市場價,如果無法接受,就退還定金,原本約定的團購價作廢。
“這不就是在忽悠消費者嗎?”吳先生對商家的這一做法很氣憤。據他反映,當他到4S店和商家交涉時,有一位工作人員態度非常惡劣,聲稱要麼退還定金,要麼高價買車,沒有第三種選擇,還表示,其他參加團購的消費者大多會選擇退還定金。
“每籤一份合同就獎100元”
2月23日上午,接到報料的記者與吳先生一起前往共成福特4S店,當時與吳先生簽訂合同的餘小姐說負責處理的總經理祕書張某不在,約定下午再談。但當天下午,不僅沒有見到張某,連餘小姐也拒絕露面,並強調他們要忙着接待其他客戶。在吳先生的再三交涉下,該店提出,可以在原定23.9萬元的基礎上加價3000元購車,但要去除合同中註明包括在車款裏的行李架和踏板(這兩項在合同中標註的價格合計7600元),對此,吳先生表示無法接受。
根據吳先生提供的線索,記者加入惠州某個車友QQ羣,和遇到類似情況的魏先生取得聯繫。據他反映,在2013年的上半年,他參加了在惠州的一個車輛團購活動,但在約定期限的一兩個月後,商家也是以各種理由延遲交付,最後他只有選擇取消交易,拿回定金。
共成福特4S店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公司對車展上的銷售有鼓勵政策,每簽訂一份合同就獎勵100元,僅此一項,有的銷售人員在一個車展之後就可以拿到一兩千元。
爲了獲得額外的獎勵,銷售人員以低於市場價的優惠讓消費者簽約,在合同到期後,公司卻對白紙黑字的合同拒不承認,使用拖延戰術迫使消費者拿回定金。看似“合理”的營銷方式,不僅嚴重違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觀念背道而馳。
“團購”有風險,購車需謹慎
事實上,除了拒不履約,擅自加價以外,在商家向吳先生提供的購車合同上,也存在問題:合同規定,如果買方取消交易,賣方將扣留吳先生已經交付的5000元定金,而如果當賣方取消交易,則只需將定金退還,還特別註明不包括利息。
惠州學院政法系的王鑫老師表示,這些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明顯有欠公平,買方違約將損失5000元,而賣方違約卻沒有任何賠償責任,這是違反合同法的,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她還認爲,由於合同中規定違約方應以其造成的直接損害向另一方承擔賠償,所以,在商家沒有按時交付車輛並拒不履約的情況下,其應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也即合同約定價格和市場價之間的差額7000元。
記者就此事聯繫了惠州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將該情況予以記錄,將盡快轉給工商管理部門處理,最遲在45日內答覆具體結果。
回頭來看,最初吸引吳先生的無疑是明顯低於市場的團購活動,那麼,當初4S店爲何採取“團購”的方式進行推銷,“團購”車輛和一般的購車又有何不同?帶着疑問,記者採訪了廣州一位在汽車銷售行業有十多年工作經驗的劉小姐,她向記者表示,“團購”和一般的購車並無本質區別,基本可以理解爲商家爲了促銷打出的“噱頭”,只是促銷力度相對較大,在汽車銷售市場,目前已經成爲一種很常見的營銷方式,由於參加“團購”的車型常常是相對滯銷的,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更加謹慎。見習記者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