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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涉嫌“老鼠倉”案件一審21日下午在深圳開庭。
馬樂被控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三個股票賬戶,從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餘元。
據此前媒體公開報道,該案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佈實施以來,涉嫌從事“老鼠倉”交易時間最長、涉及股票數量最多、交易金額最大和盈利金額最多的一宗案件。
累計成交金額超過10億元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馬樂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餘元。
2013年7月17日,馬樂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投案。
3個他人賬戶均由馬樂操作
庭審一開始,馬樂就一直點頭“認罪”,並對起訴書的所有內容“沒有意見”。據馬樂供述,自己在2011年3月9日通過內部任命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實際到2013年5月30日就不再進行管理工作,歷時共26個月。馬樂說,在他任職基金經理期間,他所管理的基金所進行的股票買賣都由他自己做決定下單。涉事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證券賬戶中,金某爲馬樂妻子的好友,嚴某進爲馬樂妻子的舅舅,嚴某雯爲嚴某進的女兒。按照公訴人在庭審公佈的證據,三人均是因爲方便馬樂操作纔開的賬戶,自己並未實際操作也未曾獲利。
“開始的時候是嚴某進想要炒股票,因爲他一直對我們兩夫婦很好,出於報恩,我就答應了,但他一直不知道是我自己在操作,因爲我也害怕牽連到他,這三個證券賬戶都是我自己在操作,包括我妻子也沒有干預。”馬樂說,自己投入了約300萬元本金,嚴某進則分兩次投入本金25萬元,自己曾分給嚴某進10萬元分紅,其他的都一直在三個賬戶裏沒有動過。
根據檢方出示的證據,案發時,司法機關凍結馬樂所操控的3個賬戶,裏面資金已有3700餘萬元。
公訴人:可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馬樂也是對犯罪事實一直都供認不諱。公訴人表示,該案有證券交易資料,銀行轉賬資料,證監會調查報告等書證,由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人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公訴人表示,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馬樂的刑事責任。
“馬樂目前具有一個法定情節和一個酌定情節。”公訴人表示,馬樂主動從美國返回國內向公安機關投案之後如實供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實,表現出了悔意,馬樂如果在一審宣判前,依然保持目前的良好認罪態度,依法可以認定馬樂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馬樂主動表示願意退回所有的非法獲利,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酌定從輕情節。
辯護人:主動交代節約調查時間
馬樂的辯護人表示,他作案手段比較隱蔽複雜給審查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礙,證據收集也非常困難,在之前的施羅德證券案調查週期都在兩年以上,而該案從證監局開始調查到開庭只用了8個月,馬樂的自首和配合大大縮短調查週期,節省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辯護人稱,馬樂沒有揮霍贓款,積極表達願意退還贓款,並且能夠全部退贓,主觀惡性和社會性不大,馬樂在案發前具有強烈的負罪感,對於案發違法所得從來沒有歸屬感和安全感,“他沒有動過三個賬戶裏的資金,沒有購置過名車豪宅,沒有購買和使用過任何的奢侈品,他至今未購置任何的房產,仍然住在出租屋中。”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馬樂有主動投案的情節,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希望法庭能夠對馬樂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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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老鼠倉”?
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係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
什麼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爲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衆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佈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爲公開。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屬於兜底性規定,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某機構或個人大戶下單方向或下單量的信息、利率的變化、降低印花稅、外匯政策、金融政策的改變等信息。(記者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