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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日前央行金融市場司《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發佈,商業銀行進入銀行間債市也有了更爲明確的政策規範。據瞭解,該通知僅針對於16家上市銀行,這也是央行首次發文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在銀行間債市開戶的具體條件。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細則的出臺,旨在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銀行間債市的行爲,明確了銀行理財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體交易地位,將更有利於銀行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加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透明度,同時進一步深化2013年銀監會“8號文”中對銀行理財產品相關規定的具體細則的實施。“這將不僅有效杜絕銀行理財產品的灰色利益輸送,同時也對未來銀行理財的管理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銀率網分析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此前,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只有一個銀行間賬戶,該賬戶下掛靠多個系列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大多數是通過本行自營賬戶進行對外債券買入或賣出,結算賬戶屬於“丙類戶”。而此次央行在《通知》中規定,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應以單隻理財產品的名義開戶,但理財產品由並非本行的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的,也可以以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的名義開戶。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管理人的自營債券賬戶與理財產品債券賬戶之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交易。申請在銀行間債市開設理財產品債券賬戶的管理人應按照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開展理財投資管理業務,實現每隻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的對應,每隻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相關人士表示,此舉旨在防範銀行自營賬戶與理財賬戶之間的利益輸送,其實早在去年,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就要求各結算成員嚴格執行“同一金融機構法人的所有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結算”的規定,不得通過第三方過券方式進行關聯交易。
《通知》給予了銀行一定的時間調整,對符合條件的理財產品,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的,應在一年內根據《通知》的要求重新備案,並根據情況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開戶。原賬戶內的債券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通過非交易過戶的方式轉至新賬戶。過渡期結束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原賬戶仍有託管餘額的,同業拆借中心、上清所、中央結算公司應對原賬戶的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等進行限制處理,除履行未到期結算合同、賣出或轉託管已經持有的債券外,不得進行其他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通知》僅下發至16家上市銀行,除了五大行外,還包括中信、光大、華夏、平安、招行、浦發、興業、民生銀行及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至於非上市銀行如何具體操作,《通知》則並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