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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時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發生交通事故並負全責,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能否按保險條款中的免賠率計算並扣除相應的免賠額?近日,廣西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保險金,對其『負事故全責免賠20%』的主張不予采納。
2012年12月20日興運公司為其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商業險保單下方載有『請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的『明示告知』,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後貨車轉讓並過戶給李英,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了批單,載明變更的相關信息。2013年9月6日11時46分,李英的司機謝某駕駛其貨車在廣東佛山順德區某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車距,碰撞馬某的寶馬轎車致其車損。當地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負事故全責。馬某委托鑒定機構評估其轎車損失為31705元並進行了維修,李英為此支付了維修費31705元和車損評估費1627元。後李英向保險公司索賠,雙方協商不成,李英於去年10月底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其實際支出的費用。
保險公司未出庭應訴,僅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李英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其司機負事故全責,保險公司有權依保險條款的約定『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免賠20%』。李英認為該條款屬免責的霸王條款,對其不適用。
邕寧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標的轉讓及投保人變更後,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由李英承受,李英和保險公司間形成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依約賠付保險金。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賠率條款屬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單僅記載『明示告知』,保險公司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對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履行了作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保險條款中關於『負全部責任免賠20%』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以此為免賠事由的主張不能成立,對其稱應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免賠20%的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邕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以李英實際支出的費用全額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理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該案中,保險條款中約定了『負事故全責免賠20%』的免賠率條款,屬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本案現有證據無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履行該義務,故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扣除免賠額的主張不成立。
法官提醒:不計免賠特約險,即是指車險中的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它屬於商業附加險的一種。該險種通常是指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投保後,車主不僅可以享受到按保險條款,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那一部分賠償;還可享受到由於車主在事故中負有責任,而應自行承擔的那部分金額賠償。按照保險對象的不同,不計免賠險又可分為基本險的不計免賠和附加險的不計免賠,車主在投保時應詳細了解,簽訂保險單時應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