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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銀監會最近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引發關注。昨日,大連保險行業協會分析人士指出,新規中的這一條,就是要杜絕保險公司人員說服客戶將“存單變保單”等違規行為發生。
新規明確,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為避免消費者誤將“保單”視作“存單”,《通知》還特別對保險單冊的“模樣”進行了細致規定。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保險單冊封面上“保險合同”4個字不小於72號(高度約4厘米),而保險公司名稱也不小於2號。為避免網點銷售人員私自銷售保險產品,《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每個網點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產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
對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向其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產品,在保費較高等情況下,比如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等,應由投保人在相關風險確認聲明書中簽名確認後方可承保。
新規強調要大力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前者包括意外傷害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等;後者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要求這兩類險保費收入之和應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新規對於保單中的“提示語”還有明確規定。如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為:“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猶豫期提示語為:“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1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