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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因透支信用卡欠付7.3萬餘元被起訴,她稱其信用卡額度從3萬元被銀行私自調高到6萬元,因此拒絕償還3萬元額度外的欠款。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信用卡客戶協議約定,銀行有權主動調高劉女士信用額度,劉女士應全額償還欠款。
2010年8月,劉女士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請辦理了廣發銀行信用卡,隨後開始使用。截至2013年1月29日,她欠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共計7.3萬餘元。
廣發北京分行訴至一審法院稱,經多次催收,劉女士未能歸還,故起訴要求判令劉女士立即償還欠款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計7.3萬餘元,並按協議約定比例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
開庭時,劉女士對其所欠的本金數額認可,但對利息和滯納金的數額不予認可。另外,她說自己的信用卡原來的信用額度為3萬元,她並不清楚信用額度為何後來變為6萬元,故只同意償還信用卡3萬元額度內的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不同意償還3萬元額度外的欠款本金、利息和滯納金。
一審判決支持廣發北京分行的訴求後,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審理查明,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約定,銀行有權根據客戶使用廣發卡的記錄,主動調高其信用額度,如客戶不能接受該調整的,可要求銀行恢復其原信用額度,但客戶對其卡中已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客戶應及時、認真核對賬單內容,若對所列交易有異議,應自交易發生的當期賬單日起30日內提出,否則視同客戶已認可全部交易。劉女士認可收到廣發北京分行發送的電子對賬單。
市二中院認為,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劉女士通過透支信用卡使用了銀行款項,但未按約及時還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