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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說購買保險可以“避稅”,但實際上,當出現一定的財務狀況或者債務糾紛時,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壽險保單,纔能不作為遺產處理,不需要用於償還債務。
一紙“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的文件,引發了“富人險”的投保熱情。保單的避債、避稅功能,成為很多保險公司推銷產品的噱頭,再次步入公眾視野。那麼,當出現一定的財務狀況或者債務糾紛,保單能憑借避債避稅的特質而免被追償,這一聽起來神乎其神的功能,是否真的如想象般有效?
只有壽險能避稅
國際上雖然並不乏購買大額壽險保單以規避遺產稅的案例,但實際上,國內遺產稅開征期限並不明確,對於更多保險客戶來說,購買保險產品更多是起到保全資產的作用。記者查詢到,目前,國內關於保險避稅的相關法律有《個人所得稅法》,其中明確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而這一賠款並不特指人壽保險,而是全部的保險賠款。
有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在所有保險產品當中,只有壽險能夠避稅。因為人壽保險屬於人的生命財產,不需要繳稅。”
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這意味著,不管產品是定期壽險、終身壽
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范疇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險公司以類似年金形式返還的產品,實際屬兩全保險。
而其他類型的保險,如企業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護。
保單避債注意合法性
《保險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乾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一條款無異於是保單避債的依據。
不過,保險業界人士普遍認為,如果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屬民法范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法院是無權強制處理保單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
例如,如果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對於—些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的,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此外,有保險業人士指出:“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甚至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基於其理財功能的存在,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或許很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會被法院追繳用來抵債。”
指定受益人纔能避債
在業內人士看來,由於尚未開征遺產稅,與其關注適用范圍有限的保單避稅,不如把重點放在避債上實用。
說起保單避債,最為人所熟知的案例莫過於美國安然公司創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申請破產之前,肯尼斯已經花費400萬美元購買了多種類型的商業年金保險,根據合同約定,從2007年開始,他便可以每年從保險公司領取90萬美元年金,同時成功避免了債務人的追償抵繳要求。
對於上述現象,保險業的解釋是:“客戶購買人身保險後,資金從個人資產中剝離,劃歸到了保險公司,如果出現債務問題,依照相關法規,任何機構包括法院都不能動客戶的保險。因為受益人的權利大於債權,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換一種思路,這也意味著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壽險保單,纔能不作為遺產處理,不需要用於償還債務。反之,如果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單受益人為“法定”,在這種情況下,保單將不能作為避債之用,會被視為償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