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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快遞期間,配貨員駕駛二輪摩托車將他人撞傷致十級傷殘。由於該配貨員系勞務派遣工,所以事故責任該由哪家單位承擔引發爭議。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快遞公司作爲用工單位,對配貨員負有管理責任,故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傷者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萬餘元。
2012年4月22日9時25分,沈某駕駛車輛後部裝載貨物的二輪摩托車,沿紅橋區光榮道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光榮道18號南側時,超越位於其前方同向騎行的田某,不想沈某車輛上的貨物碰到田某身體,致田某倒地受傷,造成其肋骨、鎖骨骨折。經交管部門認定,沈某既未取得駕駛資格,又駕駛未在交管部門登記的機動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田某將沈某及與其相關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5萬餘元。
訴訟中,被告沈某辯稱,事發時其是在爲快遞公司工作,屬於履行職務行爲,故個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科技公司則提出,被告沈某於2012年4月16日被其公司派遣到被告某物流公司處工作,故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快遞公司也表示,事發時被告沈某已不在其公司工作,故其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流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
案件審理期間,經鑑定,原告田某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左胸肋骨骨折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相關證據顯示,被告沈某與被告某科技公司於2011年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爲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止,工作內容爲沈某同意被該公司派遣到某快遞公司處,工作崗位爲配送員。庭審中,被告某科技公司陳述,2013年4月,被告某快遞公司通知其公司將天津所有的員工退回,同時其公司將沈某派遣至被告某物流公司處,其間並未通知沈某。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事發時被告沈某的用工單位系被告某快遞公司,還是被告某物流公司。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本案中,某快遞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沈某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且在退回用人單位時也沒有通知被告沈某,因此僅憑退回函,不能認定在事發時被告沈某的用工單位爲被告某物流公司。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僅是負責招聘配貨員併發放工資,對於配送人員並無管理責任,因此該科技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某快遞公司作爲用工單位,其對配貨員負有管理責任,並有義務保障所駕駛的車輛及其裝載的貨物符合安全要求,故在沈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原告損害的情形下,該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