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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上午,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2013年國際收支數據有關情況。他表示,在可預見的未來,隨着資本賬戶的不斷開放和個人對外投資渠道不斷拓寬,我國將出臺居民個人資產申報的相關新規定。目前,仍然是按照以往的申報規定做,等將來外管局匯出臺新的規定和具體辦法再按照新辦法進行居民個人申報。海外華人華僑如果和中國境內的居民發生了交易,也要進行申報。外管局將對個人申報的數據予以保密。
在2013年年底,外管局修訂發佈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其中,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問題上把申報的主體從機構擴大到個人。管濤指出,這是這次《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訂的一個亮點,適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
對比新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有媒體發現新《申報辦法》中的第十三條即“中國居民個人需申報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屬新增條款,而也就是這一條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管濤在發佈會上表示,隨着資本賬戶不斷開放,個人對外投資渠道不斷拓寬,對於個人這方面的申報也有客觀需要。他指出,目前,仍然是按照以往的申報規定做,等將來外管局匯出臺新的規定和具體辦法再按照新辦法進行居民個人申報。
他還指出,海外華人華僑如果和中國境內的居民發生了交易,就要進行申報。現在的做法是,由與海外非居民發生交易的中國居民這一方進行申報,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居民暫時也沒有要求進行申報。
答問實錄如下:
[中國日報記者]近期注意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了對統計監測方面的工作,我們想了解一下這是不是爲了加強監測個人資產轉移的行爲?另外,這方面工作對於反貪腐、反洗錢、偷稅漏稅有沒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管濤]去年年底,修訂發佈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以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反響強烈,而且持續了很長時間。去年11月底以來發布的這兩個規定,到現在爲止還有人在議論,體現了社會上包括媒體朋友對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關心,也達到了我們的初衷。本來我們就是試圖通過修訂立法進行普法教育,強化大家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意識。關於您提到的問題,我想也是最近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我們對大家討論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和總結,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問題。二是海外華人華僑的申報問題。三是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使用問題。
第一,關於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問題。這次把申報的主體從機構擴大到個人,應該說是我們這次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訂的一個亮點。當然這也是適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以前我們對個人持有使用外匯有嚴格的限制,在1995年首次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時候沒有相關規定,現在逐步的放寬了,特別是最近幾年,引入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由合格機構的託管銀行向外匯局申報,而不是個人直接向外匯局申報。但是,在可預見的未來,就是隨着資本賬戶不斷開放,個人對外投資渠道不斷拓寬,對於個人這方面的申報也有客觀需要。具體怎麼做,要等我們出臺具體的辦法,通俗來講,以前你怎麼做的,現在仍然怎麼做,將來怎麼做,要等我們新的規定出來。這是關於居民個人申報的問題。
第二,出臺這個辦法以後,有一些華人華僑對這個表示了關注,他們在海外的資產是不是也要向中國當局申報?我想這可能有一些誤解。這次修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不但明確中國居民要進行申報,也明確非中國居民要進行申報,海外的華人華僑從統計概念上經濟利益中心在海外,所以就屬於非中國居民。因此這些海外華人華僑持有的海外資產是由非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形成的,所以按照國際收支統計概念不屬於統計範圍,不用申報。什麼情況下要申報?如果他和中國境內的居民發生了交易,就要進行申報。現在的做法是,由與海外非居民發生交易的中國居民這一方進行申報,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居民暫時也沒有要求進行申報。
第三,關於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使用問題。實際上,我們在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16條有明確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要嚴格保密,申報的數據只能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這是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明確規定的,也是國際上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