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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上出現了一篇題為“意外保險無需重復購買”的文章,文中提到“與人身險可以累積不同,意外保險的理賠不能疊加。簡單地說,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額為50萬元的長途出行意外險,又在另外一家公司購買一份保額為50萬元、涵蓋所有交通工具的綜合意外險,萬一在乘坐火車的途中發生意外身亡事故,那麼最高的賠付額僅為5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而事實上,這位記者的報道與實際賠付情況恰恰相反。要知道,意外保險作為人身保險的一部分,在對被保險人身故進行理賠時,是可以疊加進行的。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在不同保險公司購買意外險產品,一旦發生身故情況,受益人可以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險中有關“疊加”賠付的問題,記者專門采訪了中意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專家,得到了包括意外險、壽險、健康險在內的多種保險賠付方式的明確解答。
標的價值是賠付關鍵
在了解各險種不同情況前,我們需要明確一個保險原理:就是對於“有價”風險的賠付,一般都是在實際價值損失范圍內的。比如財產保險,通常都是以實際損失金額與被保險額度中較低者為賠付限額。換句話說,當你的保險標的僅僅價值1萬元,而你卻為其投保了2份1萬元的保險,就屬於超額投保,沒有必要,理賠時無法疊加。而對於“無價”風險的賠付,通常只以保額為限,投保額度越高,所能獲得的賠付自然越多,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身故保險等,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標的物本身無額度限制。
在明白這條保險原理後,要判斷哪些保險產品可以疊加賠付,哪些不可以就容易許多了。我們只需要從標的物本身是否“有價”,損失是否“有價”出發即可。
先來看文章最初提到的意外保險。中意人壽專家指出,傳統的意外傷害保險主要是對被保險人身故及傷殘的情況予以理賠,只要在風險保額和規定份數內,這兩項風險都是可以疊加投保的。
健康險區分不同情況
給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險是可以疊加賠付的,只要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在保障范圍內,就可以享受保障,疊加額度並沒有限制。與之類似的是津貼型的健康保險。因為津貼型住院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時期,提供每天約定額度的賠付,這與被保險人實際花費多少並不掛鉤。
而費用報銷型的健康險則不同,中意人壽專家解釋說,由於費用型保險屬於補償性質,即“如果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就不再對已經獲得補償的部分進行賠付了”,因此,如果投保有兩份費用型險種,在申請理賠時一定有先後順序。在第一份責任范圍內已完成全部賠付的,另一份不予賠付,而如果第一份尚有餘額未賠付的,可在另一份中賠付。這裡,我們也提醒讀者,由於這類保險賠付需以發票為依據,因此,在申請前一份賠付時,記得要勾選“取回發票”,否則,將失去後續賠付的機會。
未成年人身故限額10萬元
中意人壽專家還提醒說,目前我國未成年人身故投保限額設定為10萬元,多家投保的情況下,客戶有權利選擇優先賠付的一家,如果賠付金額未滿10萬元,可在其他保險公司保額內賠付剩餘部分,但累計不超過10萬元。
此外值得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是,如果想要比較高的身故保障金額,最好在集中在1?2家保險公司投保,避免分散至3家以上保險公司,以免出險後被疑似惡意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