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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盤點2013銀行理財市場:興旺與憂患交織下的發展
經過10年的發展,目前國內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或超10萬億元,這意味着銀行理財已成爲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上僅次於信託業的第二大資產管理行業。然而,在銀行理財興旺的同時,2013年“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代持”等事件的發生無不對銀行理財產品產生了較大影響。
2013年年末,普益財富統計顯示,2013年1至10月銀行理財市場發行個人理財產品共計37880款,較2012年同期增長30.47%,按照銀行理財產品年末“爆發”的慣例,2013年全年理財產品數量超4萬毫無懸念。縱觀2013年全年理財市場發展狀況,城商行發行數量超過大銀行,形成了與股份制銀行和大銀行“三分”市場的格局。在收益率方面,去年理財產品擺脫上年單邊下行的整體走勢,在年內呈現出“先抑後揚”的格局。
據機構估算,經過10年的發展,目前國內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或超10萬億元,這意味着銀行理財已成爲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上僅次於信託業的第二大資產管理行業。然而,在銀行理財興旺的同時,2013年“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代持”等事件的發生無不對銀行理財產品產生了較大影響。一方面,“變相吸存”的議論之聲不斷增大;另一方面,產品導向模式也初步顯露出在銀行整體流動性控制上的弊端。
“從2013年銀監會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看,繼2011年出臺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銷售管理辦法》,從銷售端對理財業務進行規範之後,2013年3月,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8號文”),對理財產品的投資進行了規範;6月,銀監會又下發《關於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一期)運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以後發行的理財產品都需納入‘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一期)’進行備案,這意味着銀監會開啓了對銀行理財市場、業務和產品的全方位監管。”普益財富研究員葉林峯表示。
對理財業務監管不斷加強的一個較明顯的例證是銀監會去年下發的“8號文”,該法規不僅首次提出對銀行理財投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進行了界定,還對銀行投資該類資產規模設定了餘額限制,同時對理財產品尤其是包含“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運作中的合規性、風險控制、信息披露以及合作機構准入等多方面提出了監管要求。
“8號文”之所以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做出界定,其主要原因在於近年來銀行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對融資性資產的包裝層出不窮。如在2010年以前,最主要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信託貸款和信貸資產,2010年到2011年出現了大量的票據資產、投向債權的信託資產收益權等,而對於這類屬於融資性質的資產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和監管。爲避免在監管中出現“盲點”,因此“8號文”第一條就規定“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接着解釋“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這個界定幾乎囊括了所有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有利於對投向這類融資性質資產的理財產品進行統一監管。
葉林峯認爲:“‘8號文’的頒佈並不是爲了叫停某一類投資方式或者合作方式,而是在承認該類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方向的基礎上,將該類理財業務納入監管,意在有效防範和控制‘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的風險,引導理財市場規範發展。結合銀監會此前對銀行理財市場、資金池管理模式等的規範原則,此次對理財產品會計覈算‘一一對應’的要求具體化,實際上傳承了一貫的監管思路,但從‘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切入,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設計、風險控制、會計覈算等方面都產生了較大影響,進而爲理財產品轉向真正的‘代客理財’奠定了制度基礎。”
近年來,在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理財也迅速崛起。與互聯網理財相比,銀行的專業性和理財產品的複雜性依然具有絕對優勢。然而,產品導向的發展模式極大地拉平了這一優勢,保持“吸引力”的關鍵迴歸到了“代客理財”或者“資管”上。目前,已有銀行開始推廣獨自研發的“資產配置”服務,不過在銀行資金缺乏的大背景下,短期內理財產品導向格局很難改變。
2013年理財產品收益率走勢圖顯示,理財產品從5月末開始大幅上揚。導致理財產品收益率上揚的最大推手是流動性緊張。“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緊張是導致包括同業拆借、理財產品等市場資金價格暴漲的原因。央行隨後採取的公開市場操作以及窗口指導等措施令市場資金價格很快回落,但並未回到之前的水平。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的表現似乎有向SHIBOR‘看齊’的味道,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在流動性緊張後較此前高出近30個基點,而且隨着時間推移,理財產品平均預期收益率持續走高,並在2013年9月末達到5.10%。而此時平均預期收益率與流動性緊張前相比恰好上升了約80個基點,與前述SHIBOR的利差一致。”葉林峯認爲。
縱觀2013年的理財市場,除了興旺與憂患共存外,理財產品等級規則和系統的上線意義重大,標誌着我國銀行理財市場進一步正規化、透明化。尤其是銀監會下發的《關於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一期)運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從產品申報、發行、存續和終止四個方面明確銀行的信息登記責任,要求商業銀行在產品募集起始日前10個工作日,對產品的74個數據元信息如實填報,以便監管當局從產品設計、發售、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對理財業務進行全流程規範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