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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認定“禁止自帶酒水”爲餐飲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行業兩協會聯合向國家有關部門致公開信申訴,引起熱議。12年前,“飯店可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寫入《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時,就引起過同樣的爭論。“1瓶酒”爭論了12年沒有結果,消費者很受傷。
瘋狂加價酒水暴利知多少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認定包括“禁止自帶酒水”在內的6種餐飲行業條款爲“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引起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和中國烹飪協會的不滿,向全國人大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致公開信請求就相關法律問題作出解釋,並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收回相關條款。
“據我所知,有些酒店在酒水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加價40%到50%。”湖北省社科院研究員秦尊文認爲行業協會之所以這麼強硬,是因爲酒水的暴利。
全國各地的不少酒店裏,“禁止自帶酒水”是擺在檯面上的規定,部分酒店心照不宣地遵循這個行業規矩。
“不準自帶酒水是典型的霸王條款,稍微有點檔次的酒水在飯店和超市的差價都在幾十元甚至上百元。”太原市民王錚認爲酒店從酒水中得到的利益大,纔會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
據一位湘菜館負責人介紹,爲了爭取更多客源,湘菜館並沒有實行謝絕酒水的制度,到店的絕大部分客人都是自帶酒水,但酒水盈利所佔的比例仍然在30%以上。
在北京某五星級酒店,52度紅星二鍋頭標價580元,飛天茅臺標價2988元,同樣的酒在某購物網站上價格分別爲150元和1090元。據工作人員介紹,酒店給員工下達的營銷任務中,食品和酒水的比例差不多爲1:9,“酒水任務基本都能完成,食品有時會差一些。”
鄂西地區一家四星級酒店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些酒店的酒水價格中還包含10%左右的“返點費”,廠家按約定比例給酒店提成,“有時候開一瓶酒酒店就能得幾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返還費用。”
協會“護犢子”態度強硬消費者很受傷
關於是否應該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消協、工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
早在2010年,中消協原副祕書長武高漢就明確表示: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之類的行規,是以營利爲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儘管消協、工商部門都認定“謝絕自帶酒水”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但對行業協會來說似乎沒什麼約束力。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會長張潤鋼依然認爲“謝絕與否是企業的自主權,這一權利不應被剝奪”。
對於公開信中提到的消費者自帶的酒水等存在安全問題,武漢市民郭紅雨說:“禁止自帶酒水是強買強賣,如果吃飯出了問題,不難查出來是自帶酒水還是酒店食物的原因。”
“禁止自帶酒水對餐飲行業的影響比較大,把整個餐飲市場都搞亂了。點一盤花生米,約上幾個人,自帶酒水進來喝上半天,酒店還能行嗎?”湖北省烹飪酒店行業協會常務副祕書長潘孝強旗幟鮮明地支持禁止顧客自帶酒水。
對於潘孝強的觀點,北京市民魯先生很不贊同:“不能否認有這樣的人存在,但如果因爲極端的例子來制定一個行業的規矩,未免有點貽笑大方。”
公開資料顯示,在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現任的副會長中,各個酒店企業的老總佔據絕大部分,這就不難理解行業協會維護酒店行業利益的強硬態度。
行業協會該如何定位?
在法律專家看來,中國烹飪協會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的舉措缺少相關法律依據。
湖北德馨律師事務所劉陸峯律師認爲,工商部門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要求,發佈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並作爲其處罰依據,是對法律的維護。“從中國烹飪協會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他們對自己定位不準,也沒有尊重相關法律。”
對於兩協會在公開信中提到的“餐飲(住宿)企業一般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在餐廳享用”的國際慣例,劉陸峯解釋說:“國際旅館法規也規定,旅館合同的內容應依據旅館的等級、國內立法或旅館業法(如有的話)、國際旅館業規模及旅館內部規章而定,既然國內有法律規定,與其相牴觸的所謂國際慣例就無效。”
“行業協會應當維護行業正當利益,但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同時應當兼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飛認爲行業協會在維護本行業利益的同時,還要對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約束,建立良好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通過工商部門的依法整治,有利於建立和完善規範的餐飲市場,最終受益的是餐飲業和消費者;如果行業協會不面對餐飲業的現狀和消費者要求改變不公正規定的現實,爲了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去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最終會貽害無窮。”劉陸峯說。(記者張宸、譚元斌、孫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