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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證監會召開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會議,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證監會主席肖鋼在會上就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監管理念、《意見》各項制度安排的落實等進行了系統闡述。
強調買者風險自負原則的同時,必須強化賣者有責
資本市場是公衆化投資場所,我國擁有全球數量最多、最活躍的個人投資者羣體,股票、債券、期貨投資者9000萬人,公募基金投資者6000多萬人,其中99%以上是投資金額少於50萬元的中小投資者,佔我國城鎮人口的14%。
在談買者自負原則與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關係時,肖鋼認爲兩者並不矛盾,證券交易不同於一般商品交易,在公衆化集中交易的條件下,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一對多,多對多,因此證券市場在強調買者自負的同時,必須強化賣者有責。
從各國證券法的制定與實施看,對投資者盈虧自擔、風險自負的買者自負原則,適用的前提是賣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銷售適當性等強制義務,以及不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欺詐行爲。
投資虧損是“願賭服輸”的說法是漠視投資者
市場上不少觀點認爲,投資交易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情,投資虧損是投資者“願賭服輸”或“自作自受”的結果。
對此,肖鋼予以駁斥:“這些觀點貌似有理,實則漠視投資者,是政府監管不作爲的表現,也是股權文化不健康的反映,有違正義原則和契約精神。”
他認爲,證券期貨契約往往是標準化的,專業性強,結構複雜。因此,對交易自願原則必須加以限制,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實施保護。主要方式有:一是交易前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對於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即使自願,也不允許從事交易。二是交易中要求賣方承擔充分的說明義務,有關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承擔忠實代理義務。三是交易後建立風險補償制度。
還有些人擔心,過多強調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給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規定大量限制性條款,會大幅增加上市公司運行成本,會影響市場運行效率,甚至出現更多公司選擇境外上市。
肖鋼說,這其實是誤解。投資者保護機制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行爲有顯著影響,有利於抑制其不良行爲,有利於幫助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從許多國家或地區實踐情況看,投資者保護越好,市場創新越多,行政管制越少,市場運行效率越高,股票市場也越發達。相反,忽視投資者保護,將可能影響市場信心和誠信基礎,降低整個市場效率。
以中小投資者需求和權益保護爲導向全面梳理規章制度
肖鋼表示,將以中小投資者需求和權益保護爲導向,全面梳理部門規章制度,在證券期貨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各環節、各方面,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具體要求。
肖鋼說,將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服務機構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改變整體回報低和分配製度不規範不透明的狀況。
他表示,要全面落實IPO、再融資和併購重組中的股權攤薄和承諾要求,形成落實公司在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時回購股份的監管安排,落實對現金分紅回報穩定公司的監管扶持政策措施,同時大力發展定期支付、絕對收益類產品,支持貨幣基金創新。
此外,證監會將盡快出臺實施中小股東單獨計票、全面網絡投票、推行累積投票制和徵集投票權的統一監管要求,制定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董事提案的規範程序。
肖鋼還表示,要強化中小投資者賠償救助,完善證券、基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推動建立上市公司違規風險準備金,研究建立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鼓勵推行中介機構職業保險以及退市保險。同時,健全督促侵權行爲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