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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正在迎來新局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發佈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投資者保護工作的行動綱領和具體指南。保護基金公司將在《意見》的框架下,繼續探索投資者保護的有效途徑,做真正意義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構。
一、《意見》是行使、維護、落實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動綱領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僅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已成爲制約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制度設計中更多偏重於融資,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重視不夠,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資者強、投資者弱的失衡格局。同時信息不對稱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權利和利益,而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致使長期投資理念難以形成,違法違規行爲直接侵害中小投資者切身利益,目前的維權渠道也不便於中小投資者有效尋求法律救濟。《意見》在現階段予以發佈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將在全社會形成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良好氛圍,使中小投資者享受到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紅利,讓資本市場助力實現“中國夢”。
從《意見》的具體內容來看,分別從行使、維護、落實三個方面具體規定了對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基本合法權益保護的制度安排及具體舉措。
一是保障中小投資者行使相關權利。《意見》從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科學劃分風險等級、進一步完善法規規章和市場服務規則等方面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是對中小投資者實施保護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內外市場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安排。通過“優化投資回報機制”對中小投資者求償權的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具體做法是: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完善利潤分配製度、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讓中小投資者充分享有知情權,公平獲得應當公開的全部信息,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意見》安排了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中小投資者知情權保障制度,即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須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等。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的安排則是保護投資者參與監督權的重要體現。
二是建立健全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經營主體投訴處理責任不明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證券糾紛專業調解剛剛起步,民事賠償訴訟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資者起訴、舉證還存在諸多困難。《意見》對此均作出制度安排。要求從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和司法機關協調配合等方面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建立因違法違規而退市的上市公司的風險補償制度、完善風險救助機制等方面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從而建立健全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
三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落實。《意見》明確要求,證券監管部門應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同時要求從完善監管政策、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爲、強化執法協作等方面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與此同時,《意見》還要求完善投資者“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二、做真正意義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構
在投資者保護綜合體系中,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天然承擔着重要職責。《意見》明確規定,“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使用範圍和來源。”保護基金公司將認真落實《意見》的具體安排,積極進行相關探索,做“風險監控嚴密、訴求渠道暢通、賠償機制完善、服務功能完備”的真正意義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構。
一是積極推動修法立法,拓展公司職能。積極推進《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的修訂工作,拓寬保護基金的使用範圍至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增加保護基金公司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的賠償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具體將從三個層面完善中小投資者賠償制度。一是完善現有的因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產生的國家賠償制度;二是研究建立先行賠付的賠償機制;三是探索督促違法責任主體主動賠償中小投資者的制度,比如研究引導市場各類經營主體建立自主性投資者救濟機制,設立專項風險準備金或專項補償基金,保護基金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方便中小投資者充分、及時、便捷地獲得賠償。同時推進《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立法工作,提升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層級效力。
二是完善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的監控功能,擴大監控範圍,力爭將多層次資本市場涉及的各類創新業務、產品的客戶資金納入監控範圍,實現對中小投資者資金全口徑監測,同時前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證券經營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後端證券經營機構出現流動性風險時進行緊急救助,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在“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與防控”中的作用。
三是完善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機制,及時對中小投資者訴求做出迴應。建設維護好證監會熱線、調查評價體系、證監會微信微博等多個平臺,通過對訴求信息的分析、回覆、轉辦、反饋等環節的落實,實現投資者訴求的切實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