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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匯局不主動向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等管理部門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該數據也不能作爲這些部門打擊及懲罰不法行爲的依據。
據介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主要是用於外匯局對外匯形勢與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與分析,以及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國際投資頭寸表、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觀統計數據。而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各有獨立的管理體系與數據來源。
這位負責人指出,原則上,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的各類經濟往來,及由此產生的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不論是用人民幣還是外幣計價結算,都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其中,“居民”既包括個人,也包括機構;“非中國居民”既包括境外個人,也包括境外機構。
新《辦法》中增加了對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的申報要求。未來,外匯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擇機制定並出臺關於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具體要求。
對於海外華僑華人,因其長期居住於中國境外,經濟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國,應視爲非中國居民。這位負責人表示,海外華人華僑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且從中國居民難以獲得高質量統計數據時,才需履行申報義務。但其在中國境外與其他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均不在中國國際收支統計範圍之列,不用申報。
如果申報主體不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根據新《辦法》規定,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給予處罰。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