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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天津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隨遷子女是指在天津申領取得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非天津戶籍境內來津人員的隨遷子女(以下稱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以及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戶口後,按照天津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戶口的隨遷子女(以下稱投靠落戶隨遷子女)。
第三條具備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能力,按照天津有關規定,需要在天津接受教育的適齡隨遷子女,可以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在天津就學。
第二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爲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天津接受義務教育,應在入學前一年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間爲9月1日至10月31日,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在天津合法居所的證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居住證持有人在天津的務工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確立勞動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等的原件及複印件,並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天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靈活就業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天津或原戶籍地衛生部門簽發的隨遷子女兒童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條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區縣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登記情況,及時調整配置教育資源,將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並於每年5月(具體日期由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通知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到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選擇在天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按照天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轉入天津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在轉學前一年到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暑假期間(具體日期由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統一審覈相關材料,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章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報考職業院校
第八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天津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等職業院校)。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天津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由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招生辦公室審覈。
第九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天津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可以報名參加天津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天津高等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戶口後,其隨遷子女按照天津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戶口的,可以參加天津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考天津普通高中。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天津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天津中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投靠落戶隨遷子女由原戶籍地普通高中轉入天津普通高中就讀,應持轉出學校及轉出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授權的地級市教育局開具的轉學證明、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學生檔案等相關材料,到投靠落戶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戶口後,其隨遷子女按照天津親屬投靠落戶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戶口的,可以參加天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在天津報考普通高等院校。
隨遷子女投靠落戶手續應在天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前辦理完畢。其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考試安排和招生錄取等,依照天津高考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責任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和投靠落戶隨遷子女在天津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據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戶地,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依據本地人口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學校佈局,切實加強教育資源建設,努力做好隨遷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將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天津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並加強覈實檢查。
教育招生考試部門負責完善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嚴格審覈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天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並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居住證持有人在天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做好中考、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
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協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在天津合法居所相關證明的審覈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責任人和工作人員給予嚴肅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