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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國務院批復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國務院批復規定,非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內部監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
國務院批復還規定,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不得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不能清償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