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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審覈實施細則、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爲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覈工作,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覈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爲《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覈實施細則》,於27日發佈,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事項的審覈,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基金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一)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首次上市;(二)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恢復上市;(三)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終止上市,但因債券到期而終止上市的除外;(四)本所審覈的其他證券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終止上市。前款所稱股票,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實施細則規定,上交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細則第二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覈。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覈意見,作出審覈決定。上市委員會審覈時,可以採用召開審覈會議、直接進行通訊表決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上市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上交所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委員每屆任期和任職屆數。
每次審覈時,上交所在上市委員會委員中選定7名委員參加審覈,實際參加審覈的委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法律、會計專業人士至少各1人。
上交所設立上市諮詢委員會,爲上市審覈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同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