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歲末年初,一些職場人士“跳槽”現象增多,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人士提示“跳槽”者注意公積金繳存的延續性。
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士指出,職工單位應從職工入該單位後首次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專業人士還提示:此前曾有一些“跳槽”職工因換工作斷繳了幾個月的公積金、連續逐月繳存未滿一年申請貸款而受到影響。因爲政策規定: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前需要連續逐月繳存公積金滿1年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若因工作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或因單位公積金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1個月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可視爲連續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