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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監會正就保險公司兼並重組征求意見的消息受到業內的關注,這被解讀為保險業將建立退出機制已經提上日程,同時也被認為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的貫徹。
有進有出利於優勝劣汰
“理論上,有准入就應該有退出。退出機制的意義一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二是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保險學者王緒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退出機制的建立是保險市場更加市場化的一個標志。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近日在由《證券日報》社主辦的第九屆中國證券市場年會上表示,保險業市場化改革近年來取得一些新突破,其中就包括完善市場准入退出制度體系。“包括建立機構審核委員會制度,堅持市場化導向,突出專業化特色,頂層規劃市場准入和市場體系的培育,完善市場退出和風險處置的制度機制,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條件。”陳文輝稱。
“盡管《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不得解散,但保險企業經營不善就應該退出,否則,只有准入沒有退出會致使某些險企出現不考慮後果的經營行為,不利於保險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王緒瑾認為。
現行的《保險法》第89條明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需提前回答三問題
盡管退出機制的建立從長遠看更利於保險業發展,但王緒瑾同時指出,保險業要建立退出機制,還應解決好至少三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王緒瑾認為,我國保險業目前已經建立了一些預警制度,比如對反映保險公司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是否相適應的償付能力進行的監管,但這並非充分、系統的預警,應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以及是否要被接管進行綜合測評,並建立公示或警示系統。
其次,還應該解決好保險保障基金對保障的經濟兜底問題。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都按照業務種類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後者充當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角色。
《保險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形做出了規定,一是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二是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據媒體報道,截至2013年8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餘額為446.79億元,其中,財產險基金餘額264.81億元,人身險基金餘額181.98億元。
“保險賠付危機也是由保險保障基金兜底,但發生保險賠付危機而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時,未必意味著有市場主體退出。”王緒瑾進一步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對應退出進程,這樣可以加強對風險的控制。
第三,王緒瑾認為,其他險企是否願意接管破產險企,也是退出機制建立與實際運行過程面臨的問題,同時,這也是一個更為實際問題。王緒瑾稱,從國際上看,1998年日本有8家壽險公司先後宣告破產,無一例外均被大型險企接管。
《保險法》第92條規定,壽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時,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壽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監管機構指定壽險公司接受轉讓。
此前的2011年8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受讓方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一法規是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