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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佈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並在提出申請後,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爲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競價所得收入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競價採取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