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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理財產品的“10萬億元時代”,即便是再完美的產品設計也不能獨自確保如此龐大資金的效率與安全,適格銷售毫無疑問成爲了另一道防線。因此,在產品與客戶之間,理財經理所扮演的兼具銷售和顧問的角色同樣舉足輕重,因爲他們正是10萬億元理財產品的“導航”,也決定着相當一部分產品與投資者能否做到風險匹配。
在適當的時間遇上對的人,理財產品就會結出碩果,反之,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甚至產生負面效應。
在10萬億元規模時代,銀行理財產品林林總總,令人眼花繚亂,作爲直接面對客戶的人員,銀行的理財經理實際上擔當着“導航”的角色,然而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這一人羣的招聘門檻太低,重銷售輕金融的情況比較普遍,這也就給理想狀態的“精確制導”埋下隱患。
記者以購買理財產品爲名走訪了多家銀行網點,被暗訪的理財經理表現出來的專業性參差不齊,更有理財經理將銀行代銷的一款信託產品夾雜在低風險產品中向記者推銷。
理財經理專業性
參差不齊
近日,本報記者走訪了多家銀行位於西南二環的網點,包括國有大行和中小銀行。在記者暗訪的理財經理中,多數能夠簡要介紹本行理財產品,並根據客戶要求選取部分產品做詳細介紹。
但是,對於記者提出的相對深入的問題,比如幾款類似理財產品之間如何比較選擇、淨值類開放式產品與傳統封閉式產品的投資標的的核心區別、個人理財產品的配置建議等,多數理財經理的回答比較模糊且不具有參考性。多數理財經理向記者推介產品時,都僅以預期收益率和時限作爲參考指標。
此外,某股份制銀行的理財經理在介紹一款結構型理財產品(與某H股市場表現掛鉤)時,表示該產品的最高預期收益率一般都能實現,但是官網信息顯示,該行類似產品存在達不到最高預期的情況。
一家國有大行的理財經理在獲悉記者比較關注高收益理財產品後,向記者推介了數款產品,其中包括該行代銷的一款信託產品,而且並未特別說明該產品的特殊性質。
內資行最低招聘
起點爲大專
以“招聘理財經理”爲關鍵詞,在百度搜索中可以檢索到逾2000條信息,其中內資銀行的招聘佔到多數,而且門檻高低不一。
在某股份制銀行西三環一家支行的招聘啓事中,設定的理財經理崗位職責十分複雜,包括“分析客戶的財務漏洞,提供理財服務;組織客戶進行理財知識的系統培訓;與客戶交流,找到客戶理財需求,提供諮詢服務等等”,然而其任職條件僅僅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客戶服務經驗和書面表達能力(沒有金融行業經驗者前期可在大堂輪崗培訓)等等”。
另一家股份制銀行招聘的全職理財經理,要求也僅僅是“大專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所學專業不限,勇於創新……”
更有銀行在招聘理財經理時,對應聘人員的從業經驗僅要求“具有銷售業務相關經驗”,而對其具備的金融領域知識的要求隻字不提。
外資行
門檻相對較高
相對而言,外資行對於理財經理的招聘門檻較高,對於專業、學歷和從業年限往往有着比較嚴格的要求。
以星展銀行爲例,該銀行招聘理財經理要求,“擁有專業學位,商務或財務相關專業優先考慮,至少5年相關工作經驗……”
而另一家總部位於上海的外資行對於同類職位也提出了“本科學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要求。
“這與外資行的客戶多爲高淨值人羣有關”,一位股份制銀行個金部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由於外資行服務的客戶‘少而精’,銀行並不需要招聘大量的人手,只要保證理財經理的專業性就可以了”。
勞務外包
再度現身
在理財經理的招聘啓事中,勞務派遣公司或者是外包公司再度現身,這也表明部分所謂的銀行理財客戶經理並非銀行的正式員工,如果其在銷售中出現違規並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投資者將很難向銀行追責。
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發佈的“高薪誠聘北京某銀行客戶經理”的啓事就顯示,擬聘人員的工作職責包括“與分行及市場部協調合作開發市場,開發新的銀行客戶,獲得高端客戶;瞭解客戶的金融需求,分類客戶信息,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及服務方案;依託總分行產品和服務平臺,拓展客戶並銷售管理部重點金融產品等”,同時該人力資源公司自稱,公司是專爲當前日益蓬勃發展的金融外包領域輸送與培養專業高效管理和操作型人才的專業機構。
雖然,理財經理的外包不像大堂經理外包或者是電話客服外包那樣普遍,但考慮到理財經理的特殊工作職責,外包的風險確實很高。“很容易產生的法律糾紛是該類人員的職業操守風險究竟應該由誰承擔”,一位資深法律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此前多家銀行出現過‘飛單’,如果‘飛單’背後的理財經理是勞務派遣或外包人員,投資者將更難以向銀行追責”。
監管要求
專業勝任原則
事實上,銀監會2011年10月公佈、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於銷售人員的管理進行描述和界定,內容超過1300字,從專業、經驗、操守、考覈等多個方面對於理財經理,也就是對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的從業準則進行了界定,其中明確包括了“專業勝任原則”。
例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諮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從目前的招聘啓事來看,過低的門檻以及重銷售輕金融的情況,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能否實現“專業勝任”提出了考驗,畢竟這事關10萬億元銀行理財產品能否做到“適格銷售”。記者 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