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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大雨讓原本暢通的道路積了水,不幸的張某恰巧此時駕車經過,結果導致駕駛室進水,發動機受損。更不幸的是,出事後保險公司竟以“涉水行駛”屬於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張某損失,無奈的張某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一場大雨讓道路積水行至低窪處車子被淹
2013年1月9日,中牟縣某村村民張某買了一輛轎車,並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商業保險,還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0日零時起至2014年1月9日24時止。
2013年7月4日下午5點左右,天正下著大雨,張某駕駛自己的轎車沿物流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物流大道與人文路交叉口附近時,由於該處地勢較低,張某發現道路上存了一些雨水,但想到正常的大路應該不會積水太深,張某就開著車繼續往前走,可沒走兩步,張某就發現前邊的車停了下來,自己的車也自動熄火了,接著駕駛室也進水了。
沒想到一場雨就讓道路積了這麼深的水,唯恐發動機損害的張某再也不敢亂動,急忙撥打了保險公司的電話,同時向110報了警。不久後,平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趕來,對車進行了拍照,並讓張某把車拖到指定的4S店修理。經4S店檢查,張某的轎車確實是發動機受損,張某為此先後支付修理費21500元。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法院判決“免責條款”不單獨說明無效
天降大雨,道路積水,這是誰都預想不到的天災。修理完汽車後,張某要求平安保險公司理賠,然而平安保險公司卻只同意賠償4000多元。明明自己修車花了2萬多元,為什麼只賠4000元?在多次交涉無效的情況下,張某把平安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平安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雙方所約定的車輛損失險的第六條第三項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和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張某車輛受損是由於水淹車,車輛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部分損失不屬於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他們只能賠償除發動機損失費用外的其他損失。
張某反駁說,他在給自己的轎車投保時,平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並沒有向他說明“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不屬於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也沒有在投保單和保險單上注明有該條款,反而是一再慫恿他買全險,因為“那樣的話啥損失都能賠”。再說,如果“涉水行駛”屬於免責條款的話,那麼下雨天所有的汽車都不要出門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該案中平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並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他們已經向張某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的規定,根據責任倒置原則,法院最後判定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張某保險金2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