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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文件中財務資料的審計基準日應不早於2013年12月31日
證監會發行部、創業板部13日聯合發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等問題的通知》,對保薦機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審覈部門等各方工作做出詳細要求。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時點要求提交用於預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和承諾函等。證監會審覈部門收到材料後,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
具體看,保薦機構應在向證監會提交首發申請文件的同時,一併提交預先披露材料;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按要求回覆反饋意見後,審覈部門將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保薦機構應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預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審覈部門;遇其他需更新預先披露材料情形,審覈部門可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保薦機構應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預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審覈部門。
通知發佈之日前己提交首發申請但尚未通過發審會的企業,應向審覈部門提交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的預先披露材料並相應更新申請文件,其後方可履行後續審覈程序。爲及時披露財務信息,保障信息披露質量,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文件中財務資料的審計基準日應不早於2013年12月31日。新申請首發企業財務資料的審計基準日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證監會前不久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切實落實其誠信義務等事項,並在相關文件中披露。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首發申請文件應符合《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在審企業及通知發佈之日前已通過發審會但未獲覈准的企業,應在報送預先披露或會後事項材料時,一併補充提交相關文件。
審覈部門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有序開展初審工作,並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有關中止審查、終止審查的規定。
此外,通知明確,審覈過程中,審覈部門對中介機構盡職履責情況存在重大疑問的,將調閱中介機構工作底稿,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