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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生的“11·22”中石化東黃石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使中石化等此類大型工商企業的自保問題浮出水面。近年來,爲了提高風險承擔能力,許多類似的大型工商企業都在研究其自保行爲,以及設立自保公司的必要性。與此同時,對自保公司的監管政策也應聲落地。
今日,保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正式發佈《關於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自保公司出資人資產總額不低於1000億元
《通知》規定,自保公司的成立須由保監會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單獨出資,或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資,註冊資本與公司承擔的風險相匹配。出資人的資產總額應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且爲主營業務突出、盈利狀況良好的大型工商企業。
保監會表示,之所以對母公司資本規模、業務和風險特徵以及保險保障需求做出特別規定原因有三,一是保證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費規模,降低經營風險;二是有利於增加企業風險管理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原來的自保覆蓋面;三是規範石油、鐵路等行業的自保行爲,將各類自保基金納入保險監管。
放寬自保公司業務範圍,分散自保公司風險
《通知》規定,自保公司的業務範圍爲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財產保險和員工的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監會對此解釋,自保公司業務範圍的設立,一是增加自保公司業務收入,形成一定規模,穩定公司正常經營;二是儘可能擴大自保覆蓋面,通過多險種經營,避免風險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風險。考慮到自保公司分散風險的需要,《通知》允許自保公司業務分出,但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再保險監管相關規定。分入業務的標的所有人僅限於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業保險市場風險傳遞到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由於自保公司主要爲母公司提供風險保障,業務限於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險標的,且自保公司經營風險最終由母公司承擔,不需要保險保障基金對其實施救助,《通知》規定“自保公司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不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系”。
爲了進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資本積累和風險保障水平,《通知》規定,允許自保公司在責任準備金外提取防災防損準備金。
自保公司是保險市場必要的組成部分,在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需要豐富目前的保險市場組織形式,激發保險市場活力,擴大商業保險市場承保規模。據瞭解,目前,國內石化三巨頭,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近年來紛紛探索建立自保公司的形式。國內第一家自保公司中石油專屬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將開業,中海油的自保公司,即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於2000年在香港開業;中石化的自保公司也在香港獲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