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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轎車被盜,找投保公司理賠時,被以失竊小轎車尚未年檢為由拒絕。無奈之下,該公司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近日,城廂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理賠8萬餘元。
2011年7月16日,莆田某公司為單位的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盜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6日止。2012年6月17日,該公司的小車被盜,公司於當天向派出所報案,並於6月28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行駛證未按期進行車輛年審(該證的年審檢驗有限期至2012年1月)為由,拒絕理賠。該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機動車盜搶險保險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丟車的公司以所有的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盜搶保險,事實清楚。該車因被盜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義務依據保險合同有效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因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未作明確具體的說明,故本案涉及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丟車的公司保險金8萬餘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