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京城首個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在房山區舉辦第三次會議,會議主要針對快遞行業存在的部分涉嫌構成霸王條款的格式條款進行了評審。此次評審主要針對快遞行業不及時開發票、貨損賠償、無法投遞物處理、延誤送貨賠償4個方面、8項條款。
據瞭解,該評審委員會由北京市工商局的專家、房山區工商分局人員、消費者保護協會人員、房山區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師共同組成。根據評審結果,工商管理部門將要求相關企業將這些條款刪除或修改。
-條款一:
有發票需求的散單客戶,請在付款後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票。
-案例:郭大鵬(化名)負責其單位的文件寄發,其單位與一家快遞公司有長期的合作關係,每月底快遞公司都會開具這一個月快遞費用的發票。今年5月,郭大鵬讓其朋友從廣州幫其代買了一款手機,選擇的快遞公司是與其公司長期合作的那家。在貨到付款75元后,郭大鵬習慣性地向其索要發票,沒想到快遞員的回答讓其大爲吃驚:我們一向不開發票!然後,快遞員只把送貨單的顧客聯給了他。
專家評審意見:索要發票,快遞公司應及時、主動出具。
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因此,如果以各種理由拒不出具發票的,消費者可以向消協進行投訴,或向稅務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條款二:
1、本公司對於由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或其他附隨損失不承擔責任。2、本契約所稱託寄物的價值,是指依託寄物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3、本契約所稱損失,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案例:2012年9月,吳某夫婦在俄羅斯旅遊時給在吉林省長春市工作的女兒買了一套俄羅斯產的皮裝(鹿皮,價格爲3.6萬元)。回國後,通過某快遞公司快遞給了女兒,誰料,該套皮裝在投遞途中丟失。快遞公司稱,根據快遞運單寫明,因該套皮裝未保價,只能賠償500元。吳某不同意快遞公司的賠償數額,要求快遞公司賠償3.6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審意見:貨物損壞,快遞公司應按市場價格賠償。
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法同時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條款三:
1、非承運人原因無法投遞的交寄物,承運人予以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運人有權不予返還,並可隨時處置。2、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
-案例:袁先生是北京一家企業的負責人,他稱,今年2月,其企業將一批貨物發往客戶指定的地點城市。到貨後,客戶藉口快遞物流點離自己門面太遠而不去提貨,雙方僵持不下。一個月後之後,袁先生接到快遞公司電話,由於無人取貨,加之時間太久,快遞公司已自行處理了這批“無主”貨物。袁先生十分生氣:爲什麼在處理貨物之前沒有通知自己呢?
專家評審意見:無法投遞,快遞公司無權自行處理。
對於無法投遞的物品,能夠退還寄件人的,都應當返還給寄件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承運人無權隨時處置客戶的物品,也無權享有60天后自行處理權,承運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相應的物品,比如說可以依法提存。
-條款四:
1、延誤賠償(指超過雙方約定服務時限),由於承運人原因延誤每滿一個工作日給寄件人減免本票運費10%,因延誤承運人減免總額最高不超過本票運費的40%。2、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今年國慶期間,在北京工作的李鵬翔(化名)在一家網上商店購買了一件風衣給女朋友當做生日禮物,在與店主溝通中,店主承諾會在其女朋友生日之前寄到,沒想到女朋友生日已過,這件衣服還沒來。最終,在等待了12天之後,這份快遞纔到其手中,李鵬翔查看了這家網店的發貨地址,發現是浙江,在質問網店店主“爲什麼這麼慢”時,店主解釋說,因爲國慶期間發貨量陡增,無法保證每件貨物的及時到達。
專家評審意見:節假日延誤,快遞公司應承擔責任。
如果寄件人在辦理託運時與承運人之間就此進行過約定,應當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則應該在合理範圍之內給予相應賠償,據快遞行業的業內標準《快遞服務國家標準GB/T27917》A.3.2規定,延誤賠償應爲免除本次服務費用。
另據《合同法》規定,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應當看具體是誰的原因造成延誤,如果是收件人的原因,比如說寫的收件地址是其單位,節假日期間因爲放假休息而不在單位無法接收的,則快遞公司可不承擔責任;如果收件人在節假日期間完全能夠正常接收貨物,因爲快遞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誤,則快遞公司仍然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