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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上獲悉,爲有效改善空氣質量,天津市制定並將實施《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天津市將結合煤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對煤炭購銷、儲存、使用中的質量標準、環保措施、管理機制和違法處理等全流程加強監管,從源頭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
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是影響天津市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天津市目前共有1041家煤炭經營企業,年經營量1億噸,其中約5000萬噸銷往本地市場。天津市規模以上工業單位用煤總量巨大,2012年電力、冶金、化工、供熱、石油化工等重點用煤單位共用4109.81萬噸標煤,佔全市總用煤的80%。爲此天津將通過加強煤炭經營使用的管理,降低低質煤的流通和使用,從源頭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
該規定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定位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由商務部門負責煤炭經營,環保部門負責監管爐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和儲煤場地揚塵,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並依職能監管煤炭檢驗機構,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不符合天津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銷售。同時,對於法律責任,該規定也明確了各類違規操作的處罰。如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銷售不符合天津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等行爲,將處於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