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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肇事逃逸,傷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打出了免責牌———事先約定駕車逃逸的,保險不賠償。但是,昨日市二中院披露的一個案例表明,保險公司得拿出這筆錢來。
三車相撞貨車司機肇事逃逸
2011年4月,開縣的周師傅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按揭貸款,買了一輛輕型小貨車,保險及貸款均由該公司代辦。汽車銷售公司填寫保單時,沒有對保險條款相關內容向周師傅作說明。
2011年6月5日晚,周師傅駕車沿開縣濱湖路由西往東行駛時,相向行駛的道上有兩輛摩托車駛來。一輛由鄒先生駕駛,一輛由陽先生駕駛。
周師傅沒有按規定從右側通行,也沒有按照交通信號行駛,造成三車相撞,鄒先生重傷,陽先生和兩名乘員不同程度受傷,三車均有損壞。
周師傅隨後逃逸。事後查明兩個摩托車駕駛員均無證駕駛、未按規定戴頭盔等。經開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周師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摩托司機雖然違法但不擔責
鄒先生受傷後,用去醫療費約43.56萬元。經鑑定,鄒先生右側肢體和顱骨構成傷殘。
因賠償事宜難以達成一致,鄒先生起訴至開縣法院,請求判決周師傅、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9.2萬元等。
開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從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周師傅駕車時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鄒先生、陽先生無證駕駛、未戴安全頭盔、超載,雖然也違反交通安全法,但不是發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院認爲這個免責條款無效
投保人周師傅只是在投保單上簽名及領取了保險卡,保險公司並沒有對保險條款向周師傅作任何明示說明,保險合同有關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周師傅無效。
法院還認爲,周師傅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害人鄒先生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爲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累,對鄒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商業第三者險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確認,鄒先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期護理費等共計近110萬元,剔除周師傅、保險公司、救助基金已經支付的款項,損失餘額76.9萬餘元。鄒先生只請求賠償39.2萬元,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予以支持。
開縣法院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小貨車交強險範圍內賠償9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20萬元,由周師傅賠償9萬元。
未明確說明約定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訴,稱周師傅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市二中院認爲,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對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已向周師傅作了明確說明。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周師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中有關免除條款的約定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公司上訴稱周師傅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不應承擔商業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唐中明趙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