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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銀監會在官方網站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覈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
董事、高管任職監管升級
《辦法》主要規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覈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職資格終止的情形、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高管人員持續監管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與之前的規章相比,《辦法》內容更加完備具體。其中,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還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爲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核心,對機構經營和發展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辦法》的出臺有助於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銀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對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需符合獨立性要求
《辦法》披露了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其中提到任職條件需要符合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具有擔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等八點。
在獨立性方面,若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或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的,都不符合董事(理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
此外,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的,也不得任職董事(理事)和高管。
另外,《辦法》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做出規定,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記者/黃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