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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3個月,中國證監會針對“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行政處罰正式出爐。與此同時,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賠也將拉開大幕。
但從事件進展來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光大賠償案管轄問題,但至今仍沒有相關訴訟正式立案,上海二中院還拒絕了投資者共同訴訟的請求。
索賠條件收窄
下午買入股民可起訴
光大證券公告,經證監會查明,根據相關規定,“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2013年8月16日下午,光大證券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的行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徐浩明等人為責任人員。
鑒於此,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08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34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元,同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罰,並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入者。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認為,在證監會正式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為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賠。因光大證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處罰決定的信息,該案索賠訴訟時效截至2015年11月14日。
在索賠條件上,此次提索賠的光大證券“8·16”事件受損投資者可能比此前公眾所理解的受損投資者范圍要窄得多,許峰律師認為,索賠的依據主要是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賠的投資者只能是光大證券在特定時間、同時進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資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貨、基金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及股指期貨和基金對應的樣本股票投資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過500只。
具體來說,投資者若提起索賠需要滿足如下條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及其對應的300只股票的投資者;在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對應的200餘只股票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