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發現,天津臺之味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監製、貴州金鳳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爲2012年10月3日、保質期爲12個月的卡旺80克裝滷汁五香牛肉乾在外包裝產品配料表中,標註的添加劑“味精”字樣不符合國家標準,對銷售該產品的海瑪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該超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昨天9時,和平區法院一審宣判,維持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是否爲食品安全問題成焦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工商和平分局按法律規定提交了做出行政處罰的證據和依據,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這兩個標準中沒有“味精”,而應標註爲“穀氨酸鈉”。對於食品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該局有行政處罰權及法定管轄權。
原告海瑪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認爲,申請人所售產品系標識問題,不產生食品安全問題。“國標中規定的穀氨酸鈉含量大於99%叫味精,小於99%的穀氨酸鈉可以做添加劑。生產廠家使用的就是味精。”
和平區法院在判決中認爲,本案涉及的食品添加劑在國標中通用名稱爲穀氨酸鈉,其功能是增味劑,國際編碼是621,故其在預包裝配料表中的標籤可以選擇標示爲:1.穀氨酸鈉;2.增味劑(621);3.增味劑(穀氨酸鈉)。由此,該院認爲,原告銷售的上述產品標註不符合法律規定。“儘管原告銷售產品外包裝配料表中的標註添加劑爲‘味精’或許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但此不能阻卻其違法性。”
涉案牛肉乾本市仍有售
昨天下午,在大沽南路華潤萬家南樓南店看到,涉案牛肉乾有售。貨架上有兩種卡旺80克裝滷汁五香牛肉乾,監製與生產商與案中所述一致,兩款牛肉乾風味不同,一種辣的,一種不辣的。在包裝袋上的配料表中都有“味精”二字。
同一貨架上,製造廠爲“天津臺之味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的一款“蜂蜜牛肉乾”產品配料表中,則沒有“味精”,有“穀氨酸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