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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銀監會近日修訂出臺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此外,根據CEPA相關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門金融機構可在廣東(含深圳)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擴大試點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則,將可新增12家試點機構。
修訂後的《辦法》增加了主要出資人類型,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包括主營業務爲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要求其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同時,爲保證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方面符合審慎監管要求,提出消費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備一定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戰略投資者。同時降低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爲30%。
2009年7月,銀監會頒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此後,經銀監會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後各設立1家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