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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工商總局批復的39個民營銀行的名稱來說,這纔是要推出民營銀行的實質性政策。”對於銀監會日前發布修訂後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稱《辦法》),一位業內人士如是表示。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表示,“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民營銀行的設立已是呼之欲出。
自國務院、央行、銀監會表態鼓勵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後,民營企業對申請成立民營銀行的響應非常熱烈,民營銀行甚至被認為是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希望所在。各地紛紛爭搶第一單,不少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也申請或有計劃申請籌辦民營銀行。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告整理結果顯示,截至目前,已經有39家帶“銀行”字眼的企業名稱獲核准。但業內人士表示,僅名稱獲得核准沒有實質意義,因為具體的開辦資格還需經銀監會、央行等主管部門許可。
11月14日,在銀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辦法》時,業內普遍認為,民間資本設立銀行的門檻已經取消。
《辦法》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准的條件和標准。刪除了“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乾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同時,對於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銀行的條款有兩處變動,一處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變為“依法設立”;另一處則是針對入股資金,從“來源真實合法”變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前,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營銀行的設立,關鍵就在於監管層降低門檻,不僅是出臺法規,更應在《商業銀行法》中體現。
他還表示,實際上,在2006年發布的《辦法》中,中資商業銀行的發起人就已經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這意味著監管層一直沒有限制民資設立商業銀行,只不過考慮風險,在審批方面沒有松口。此次修訂後的《辦法》,為未來民營銀行的徹底放開提供了最基礎的框架支持。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對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發起人,列出了准入及不准入的諸多條款,意味著民營銀行的設立辦法基本框架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