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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18時30分許,一名乘機前往烏魯木齊的乘客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過安檢時,被查出隨身攜帶標有90000毫安的充電寶,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這個充電寶已經有360瓦特小時,超過規定值的兩倍還多,根本不能帶上飛機。一聽說自己花大價錢購買的充電寶就要這樣丟棄在機場,乘客不理解,與安檢人員發生爭執。
當天,天津機場公安分局航站區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天津機場國內安檢現場有乘客鬧事,民警王旭光、齊浩然立即趕到現場處理。當時,乘客羅某情緒很激動。“我知道充電寶不能託運,但可以隨身攜帶,怎麼別人帶充電寶就行,我就不行了?”安檢人員耐心和他解釋,他所攜帶的充電寶能量值過大,遠遠超過了規定值標準,但羅某還是不肯相信,非要帶充電寶上飛機。兩位民警趕緊維持現場秩序,並且幫助勸說羅某,對於充電寶能否帶上飛機是有嚴格規定的,且關乎飛機上所有乘客的安全,請他要理解。民警還進一步覈查了羅某的身份,並未發現異常。在民警和安檢人員共同勸說下,且出示了相關文字規定,羅某終於平息了怒火,對此事表示理解,將充電寶自棄,正常辦理了登機手續。
“能量”超160不能登機
據民警介紹,按照民航總局關於攜帶鋰電池的規定,執行的標準是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值(瓦特小時),小於100瓦特小時的可以登機;額定能量值在100至160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登機需經航空公司同意;大於160瓦特小時的不允許登機。由於鋰電池託運的要求是必須和設備相連接,因此充電寶不能託運。
充電寶的容量從3000毫安到90000毫安不等。按照計算公式,容量(毫安)×電壓(伏特)=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值(瓦特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