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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實施進入倒計時,團隊遊普遍漲價已成定局。有消息稱,個別旅行社爲了招攬遊客,在合同之外與遊客私下籤訂“購物協議”。如此“陰陽合同”是否合法?一旦出現糾紛怎麼辦?記者採訪瞭解到,旅遊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購物場所,並非取消購物環節。若違反《旅遊法》中的相關規定,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合同協議都將無法律效力。
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導遊、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是不是以後團隊遊都不能購物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攜程旅行網旅遊業務部業務副總經理何勇告訴記者,旅遊法規定的是指旅行社不能在合同約定範圍外增加購物點。旅遊的六要素吃、住、行、遊、購、娛中,購物本來就是重要一環。攜程的做法是,在不影響客人利益的情況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動時間,爲遊客推薦部分免稅店及面向當地居民開放的大型百貨商場。何勇表示,“是否有購物點、在哪裏購物、購物時長等,都是要和遊客商榷後,明明白白寫進合同,經遊客確認同意後,就不能擅自變更行程。”
日前,在恆豐路上的某旅行社門店,記者以遊客身份向工作人員諮詢瞭解到,10月下旬“香港+澳門5日團隊遊”的報價爲4688元。除了第三天在香港有一個半小時的環球免稅店安排,第四天全天爲自由活動外,沒有任何與購物相關的安排。記者表示價格略高,是否可以多增加購物點以降低團費?“如果全團遊客都願意增加某個購物商圈或商場,在事先和我們簽訂協議後可作調整,但與團費無關。”旅行社工作人員如實告訴記者。
據瞭解,《旅遊法》實施後,包括購物、自費景點等具體內容,旅行社必須在出團前都白紙黑字落實明白,杜絕“打悶包”。大通旅遊負責人何一偉舉例說,比如建德二日遊的路線中,清楚寫着“上午可以在酒店自由活動或自主選擇景點”,若遊客選擇自選景點,必須在簽訂合同前就作出,並且同時支付相關費用。對於選擇自由活動的遊客,旅行社也要事先明示具體安排。
在旅行社與遊客達成兩份合同的情況下,萬一旅行途中發生糾紛,“購物協議”是否還有法律效力?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海容律師向記者解釋,雙方約定協議下達成的合同訂立是自由的,即《合同法》中所體現的意思自治原則。但這種“自由”是受限制的,合同約定的所有條款及事項必須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將被視爲無效。“如果旅行社與遊客簽下協議去指定的購物點,那麼這份協議是與《旅遊法》中的相關規定相違背的,將不具法律效力。”
上海旅遊局市場法規管理處處長楊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旅遊法》對旅遊商的產品要求更透明,並且更遵循遊客的“自願”。“但即使遊客‘自願’,如果旅行社還增加指定購物點的安排,從中牟取私利,肯定屬於違規,必須嚴懲不貸。”(記者郭藝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