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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騎車被一輛客貨車撞成了植物人,肇事車主要求保險公司直接理賠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保險公司卻認為肇事車主應先賠償第三人損失後再行理賠,為此雙方各持己見,鬧上了法院。9月17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傷者王某保險理賠款20萬元。
2012年6月,榆中縣居民王某騎車出門,途中與一輛逆向行駛的客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王某頭部受傷成了植物人。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同年9月,王某家屬將肇事車主趙某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以及趙某同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6萬元。榆中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王某12萬元,趙某賠償41萬元。
判決生效後,趙某找到保險公司稱自己曾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可獲賠20萬元,要求保險公司將20萬元理賠款直接支付給王某。但保險公司卻認為,根據《保險法》,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如未向第三者賠償,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趙某沒有支付賠款給王某,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把錢賠給王某。為此,趙某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理賠款。
榆中縣法院審理後,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王某保險理賠款20萬元。一審宣判後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