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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於10日審理一起保險賠償糾紛案,孫某在扣證期間駕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拒賠交強險。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須在交強險范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孫某於2010年買了一輛小轎車,並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去年12月8日晚上,一個朋友有急事請他幫忙,因為前些日子酒駕,孫某的駕駛證被交警扣下了。但是由於事情緊急,孫某便抱著僥幸的心理駕車去找他的朋友,開到一個路口的時候,與一輛無牌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瓶車主張某受傷和車輛損壞。
經交警認定,孫某因車速過快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經多次協商未果,張某就將車主孫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孫某賠償各項損失10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孫某的駕駛證被扣留期間,應等同於無證駕駛,據相關規定和慣例對本案損失予以拒賠。而張某和孫某則認為,孫某通過了駕駛資格考試並獲得合格的駕駛證,發生事故時他的駕駛證只是被暫扣,事故原因與此也沒有關聯性,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案法官認為,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屬於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但對由此導致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最終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合計近5萬元。據了解,本案中孫某需承擔3萬多元的賠償責任,加上保險公司以後可能向其追償的近5萬元,共計損失高達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