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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獲悉,為規范省本級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省社保中心下發《江西省本級工傷保險經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參保繳費、工傷報告、工傷登記、傷殘待遇審核等進行了嚴格規定。
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管理
根據《辦法》,已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或省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增加工傷保險參保險種須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未參加的,提供相關材料,報省社保中心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的,繳費費率根據行業基准費率確定。行業基准費率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2.0%。實行費率浮動管理,以後年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和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當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工傷發生後24小時內須電話報告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以及救治情況電話報省社保中心,並在48小時內填寫《省本級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報省社保中心。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或護理等級後,用人單位應到省社保中心辦理相關登記,並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確認或報銷。
職工發生工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應在簽訂省本級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等傷情穩定後,轉入省本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在統籌地區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待傷情穩定後轉回繼續治療。
在統籌地區以外生活、工作的工傷職工,可以在安置地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一年內不得變更。
職工死亡次月開始計發撫恤金
省社保中心根據本人上年度南昌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核定職工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經省社保中心審核後,符合一次性工傷待遇的,從受理之日起30日內支付。長期待遇於每月25日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