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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給地方保監局制定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覈辦法》10日出爐,並將於明年1月起正式落地實施。該《辦法》從基礎管理、案件風險預防與警示教育、案件報告與風險處置、督促問責與整改等四個環節,對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工作進行全流程的量化考覈評估,進一步完善保險案件風險監管的制度體系。“考覈辦法”本着查防並重、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定性與定量、履職情況與工作效果、自評與測評三結合的方法,從履職情況、區域風險狀況、激勵約束事項等三個方面對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情況進行量化考覈評估。其中,履職情況主要考覈各保監局是否正確履行案件風險監管制度所規定的各項職責,區域風險狀況對各地案件風險進行量化打分,激勵約束事項明確了創新或失職的評價標準。
保監會將每年組織實施一次對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工作績效的考覈。具體考覈過程包括保監局自評、保監會測評與複評、集體審議與逐個反饋等三個步驟。跨監管轄區的案件,將按照案件性質、立案情況、管轄權和涉案機構等因素,計入相應保監局考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