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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淘寶三天銷售一億元,到五年後規模上萬億元,互聯網保險業務正吸引越來越多業內人的關注和暢想。不過,這個正風生水起的全新領域帶給保險公司的變化,遠遠不止在銷售渠道這一個方面。
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要更多地從獲客方式、產品設計、服務體系設計以及風險防控四個方面考慮應變策略。單是在風控環節,保險公司就面臨不小的壓力。同時出於防止給潛在詐騙者更多提示,多數險企有苦難言。
未來,對互聯網保險的風控監管方向將不可避免地從“管賣家”向“管買家”轉變,網上投保的買家風險,近來已經有所體現。
防客戶欺詐
保險業還要多了解
“最近,業內對保險欺詐話題談得非常多,尤其是今年以來,已經有很多客戶欺詐的案例。”近日,某大型壽險公司創新事業部高管在互聯網保險論壇上道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中面臨的最新問題。
目前互聯網業務在險企(尤其是壽險公司)所有渠道業務中的佔比仍極低。同業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42家壽險公司網銷業務保費收入6.6億元,僅佔這42家險企全部保費規模的0.25%。
但近兩年來,互聯網成為保險業不能避開的元素,無論是借助現有網絡平臺還是另建電商平臺,業內都在通過自身探索來挖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潛力。
某壽險公司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做的調查顯示,未來十個保險客戶中,會有五個客戶選擇網上投保。就是在消費理念這樣的轉變趨勢下,上述高管分析,互聯網將在獲客方式、產品設計、服務體系設計以及風險防控等方面影響到保險公司。其中,風控方面,互聯網保險業務將從此前的“管賣家”變為“管買家”。
“保險公司作為產品賣家唯恐出一點差錯,甚至每一個網頁從產品部、到風控部、再到法律部門都會審核,通過之後纔會上線,因此來自賣家的風險已經很小。”上述高管稱,到互聯網時代,賣家的信息已高度透明,保險公司沒有辦法再去銷售誤導,反而是作為客戶的買家的風險在逐漸顯露。
“客戶保險欺詐最近在業內被談得非常多,尤其是今年以來,已經有很多這樣的案例,欺詐行為出現得非常頻繁。”該高管舉了一個例子,有客戶在多家公司同時買保額上千萬元的保險,之後自己開車到水庫裡最終身故,根本不好確定是自殺還是其他原因。“類似情況發生時,保險公司所處地位就很被動。”
此外,盡管如今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已經越來越高,但是“智慧在網民間”,收付環節的客戶欺詐行為也時有發生。“我們發現不時有客戶盜刷信用卡退款的行為,還有用別人的信用卡支付給自己投保後,再去變信用卡再去撤單把錢退出來的情況。”
不過,最讓保險公司頭疼的還不是上述兩種客戶行為,“客戶逆選擇是我們尤其擔懮的風險。”上述高管稱。由於家族病史等原因,很多覺得自己患病幾率高的客戶會通過互聯網主動來買重疾險等健康保險,類似的逆選擇行為讓保險公司的核賠部很是頭疼。“尤其是在互聯網業務起步階段,逆選擇的確是要求保險公司更為關注和花更多力氣解決的。”
“客戶的欺詐案例這兩年來我們每年都會碰到,發現幾乎每次的作案方式都不同,非常值得關注。”上述高管稱。不過,就案例的更多細節,保險公司更多保持緘默,不希望公開。“具體如何操作的,對優質客戶無益,但卻能給潛在詐騙者更多提示。”
呼吁監管帶頭
逐漸關注買家信用
對於上述頻現的客戶欺詐行為,業內公認到達一定規模的客戶數量可以抵御逆選擇風險,目前需要保險業做的是不斷地了解新的詐騙方式,並研究采取應對措施。
最基本的,保險公司不斷地完善網上投保流程的風控體系,包括投保的告知、核保、簽名、支付等各個階段。對於惡意欺詐的客戶如何管控與防范?“一定不是一家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行業能做到的,需要監管部門領導行業一起行動,建立安全體系。”上述高管認為。
此前,保險監管部門更多地關注來自賣家的風險。2011年4月,為了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先後制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後者已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隨後,保監會又於2012年5月下發《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提醒廣大公眾在通過互聯網站購買保險產品前,仔細甄別,避免上當。
另據保監會中介部監管二處處長龍翔7月份透露,保監會正在制定《全面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該《辦法》將對業內關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諸多問題在政策上給予規范。
“我們呼吁監管部門領導保險行業,建立更多關注買家信用體系的機制,並為防止買家欺騙行為做一些努力。”上述高管表示。
本周二,保監會還印發《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從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兩大類保險案件中考核各保監局。其中,業外案件指僅由保險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涉嫌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這意味著,個人涉嫌保險欺詐的案件將被列入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內容,這或許成為彌補對個人保險欺詐監管空白的第一步。該《辦法》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