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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獲悉,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等規定,《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瞭解到,即將實施的《辦法》比之前的試行辦法,在房源籌集、規劃建設、申請准入和配租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細化,更具實際操作性。
多渠道籌集實施社區綜合管理
《辦法》進一步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外地來津就業人員較爲集中的區域,其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建設與分散配建相結合,同步配套建設教育、社區服務、商業金融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並符合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要求。同時,應實施社區綜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居民委員會,項目入住時同步開展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國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佈。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整
《辦法》再次明確,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爲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功能齊、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記者瞭解到,新《辦法》提出了更爲科學租金計算標準。要求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覈定的項目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等係數確定。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覈定後公佈。租賃期內項目租金標準調整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家庭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租金數額。
四种放棄承租資格情況1年內不得申請
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簽約入住前,區房管局應當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複覈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經營單位,經營單位不得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辦法》規定,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二)未按規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的;(三)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此外,當承租家庭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或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