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近日,國稅總局制定下發了《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並作出解讀。
就被投資企業贖回投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國稅總局表示,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條件後,由被投資企業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贖回的,應區分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當實際贖價高於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時確認爲債務重組收益,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爲債務重組損失,並准予在稅前扣除。
第二,當實際贖價低於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按規定確認爲債務重組損失,並准予在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爲債務重組收益,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