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車船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將於9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車船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時的退稅問題。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當月爲準。車船稅新規的出臺,爲汽車三包政策的實施做出了重要補充,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