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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黃女士訴中信銀行溫州柳市支行的案件在樂清開庭。和此案相關的原中信銀行柳市支行零售業務部經理高喜樂日前被樂清市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法院判決書顯示,從2011年4月份開始到2012年8月29日,高喜樂利用其擔任中信銀行柳市支行零售業務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多次以辦理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爲由,僞造中信銀行柳市支行零售業務部印章,與客戶黃女士簽訂“中信投資寶”報告書,吸收其資金共計人民幣3450萬元。
“中信投資寶”投資取向爲“委託貸款”。但事實上,高喜樂爲了賺取利差,未將有關資金存入中信銀行柳市支行委託貸款指定結算賬戶,私下借貸給林某(化名)人民幣2950萬元和李某(化名)500萬元。目前,共收回1050萬元,借給林某的2400萬元資金無法收回。
2011年9月13日,高喜樂主動投案,以涉嫌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高喜樂被逮捕。
2011年6月29日,中信銀行溫州分行已通知柳市支行,即日起所有個人委託貸款業務只能由個貸中心的專職個貸經理承辦,而黃女士與高喜樂簽訂“中信投資寶”報告是在2011年11月14日。此外,“中信投資寶”業務已於2008年停辦,其報告書上所蓋的“中信銀行溫州柳市支行零售業務部”的印章系高喜樂私刻。
黃女士的代理律師胡波表示,黃女士是出於對銀行的信任與高喜樂簽了“中信投資寶”報告書。高喜樂利用職務之便,在銀行一樓零售業務辦公室簽訂部分報告書,使用銀行的文本,並私刻印章,使黃女士相信其所簽訂的就是正常的銀行理財合同,造成黃女士的財產權益蒙受巨大損失,而這與中信銀行柳市支行在管理、教育、監督、選任等方面的過錯均存在着密切關聯。因此,黃女士的經濟損失,應由銀行方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銀行方面的代理律師在庭上表示,黃女士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理財合同關係,高喜樂也並非職務犯罪。黃女士將銀行卡和網銀U盾、密碼等交給高喜樂保管,是自己沒有妥善保管賬戶。
黃女士訴中信銀行柳市支行的案件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