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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昨日下發《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覈定暫行辦法》,從本月起,申請社會救助,不光要看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還要看家庭財產情況。今後不僅是申請人,家庭成員中名下有汽車、有非居住類房屋的均不可申請社會救助。
“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相應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纔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市民政局救助處負責人介紹,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城鄉居民家庭提出申請時,要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條件。
根據《辦法》,在審覈家庭收入時,要調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卹及特殊照顧待遇,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放的非報酬性獎勵,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在審覈家庭財產時,要調查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劵、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船舶、房屋、債權等。
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大型、小型汽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的(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員中有自費留學的、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申請或已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自申請或享受之日起,在任何時間和地點核對出家庭成員名下有不符合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將取消其申請和享受社會救助的資格。
民政部門提醒市民,社會救助是國家對生活困難的羣衆給予資金幫助的一種舉措,對於冒領社會救助金的,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社會救助的,一旦被查出,將追求其責任,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