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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爲切實維護農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促進農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本市出臺《關於促進農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若干規定》,今年7月1日起執行,各類用人單位應依法爲農籍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5項社會保險。
對於用人單位新招用或尚未參保繳費的農籍職工,經用人單位和農籍職工協商一致,可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和農籍職工參加5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應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確定。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經用人單位和農籍職工協商一致,可實行最低繳費基數5年過渡,具體辦法是:2013年最低繳費基數按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2014年最低繳費基數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以此類推,2015年按45%確定,2016按50%確定,2017年按55%確定,2018年按60%確定。
用人單位和農籍職工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保險,按以下費率繳費:用人單位按照農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農籍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農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7.3%繳納醫療保險費,農籍職工本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所屬工傷風險行業類別對應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規定實行浮動費率。農籍職工本人不繳費。
在外省市註冊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農籍職工的,也應當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