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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實施,這意味着,保險、券商和私募自此可發行公募基金產品;同時,基金公司子公司亦可向原本屬於信託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拓展生存空間。隨着近年來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加速,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紛紛通過旗下子公司,涉足保險、基金、投行等綜合化業務,加之互聯網金融也紛紛試水個人理財市場,引起市場的關注。
根據《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我國將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引導試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和比較優勢選擇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
專家認爲,伴隨市場逐步開放,發展綜合化經營有助於提升金融機構的實力。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東昇認爲,利率市場化改革必然會帶來金融監管的放鬆,也就形成了銀行、保險、證券的相互融合。同時,全民巨大的金融和理財資產需要尋找相對應的收益的產品,真正的金融擴張、創新和融合的時代即將到來。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指出,伴隨着金融體系的開放,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已涉足到券商體系內部。一方面,券商能夠從事的業務得到了一定拓展,行業壁壘逐步被打破,會使現有券商行業進行整合。比如中小券商將尋找差異化的金融服務之道,改變券商行業的同質化經營現狀;另一方面,銀行一直從事存貸業務,實際也不利於利率市場化改革。綜合化經營將給銀行提供新的出路,從而降低改革阻力。
但專家同時表示,儘管混業經營會提升中國的金融服務水平和質量,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還相對落後,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現有金融管制缺位的問題。
專家認爲,金融混業必然將使得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變更,這就要解決誰來監管的問題。發展綜合性業務是金融現代化經營的趨勢,應重穩步推進。監管體系需加強對綜合經營平臺公司的並表和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法人分業”、有限出資責任等“防火牆”,防範交叉經營風險。
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林採宜認爲,探討綜合化經營的前提在於,“分業監管”的體系還不會改變。對綜合化經營的監管重心應是資金賬戶和客戶資源風險。這要求監管體系從機構監管出發,向以業務爲主體的功能監管轉變,比如按是否從事IPO承銷業務確定綜合經營體的監管歸口。文/鄭鈞天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