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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通氣會,與保監會聯合發佈《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了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具體監管要求,同時還對兩會的監管職責和分工做出了詳細規定,兩會的工作重點也將從業務規則的制定轉向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日常行爲監管。
2012年末以來,兩會對建議調整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准入條件、加強保險機構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調整保險機構基金銷售人員資格條件、強化保險機構基金銷售人員行爲規範等意見予以吸收,相應修改、完善了該項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是證監會與保監會進行監管協作的重要成果,同時也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不僅體現了證監會一貫重視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監會持續推進保險業服務能力建設,提升行業綜合服務水平的努力。
《暫行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規範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活動,滿足投資人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還指出,新的暫行規定標誌着兩會之間的監管協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兩會的工作重點將從業務規則的制定轉向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日常行爲監管。今後,兩會及派出機構將密切配合,定期溝通和交流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監管信息,共同保障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規範有序,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